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規范涉企執法司法,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對于穩定市場預期、提振發展信心至關重要。
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10起規范涉企執法司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覆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協議及行政補償等多個行政管理領域,集中展現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監督支持依法行政、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鮮明立場與積極成效,為各級司法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提供了權威裁判指引,為民營企業應對行政爭議提供了清晰行為預期。
從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增設許可條件,到認定行政允諾必須守信踐諾;從嚴格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到判決因政策調整致損應予補償……這批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與行政復議機構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以法治穩定預期、提振信心的堅定決心。
規范涉企執法,保障企業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對民營企業不利的決定前,是否充分保障了其知情權、陳述申辯權?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這是檢驗執法水平的第一道關口。
在103家公司不服江蘇省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撤回建筑資質許可行政復議案中,行政機關因未有效送達相關文書、剝奪企業整改機會,導致撤回數百家企業建筑資質的決定因“重大程序違法”被撤銷。
此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并未止步于個案糾錯,還通過向行政機關發送風險提示函、推動建成全省審批咨詢熱線、編制申報指引等系列舉措,從源頭上規范涉企審批與監管,實現了從“糾正一個案件”到“規范一類行為”的治理升級。
另一典型案例——某房地產公司不服黑龍江省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案,則劍指行政機關“違法增設條件”的問題。
某房地產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某商業開發項目的工程竣工報告。2020年5月4日,該公司首次攜帶相關材料至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因線上審批平臺故障未能辦理。2021年11月,該公司再次提出備案申請。
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認為,即便以2020年5月4日作為申請時間,該公司申請備案也已超出法定申請期限,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待繳納罰款后才能辦理備案。該公司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該公司申請備案雖已超期,依法應受處罰,但行政機關將“繳納罰款”作為辦理備案的前置條件,于法無據。經復議協調,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諾在15日內為該公司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多年遺留問題得以解決。
“法無授權不可為”是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恪守的基本準則。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一針見血地指出違法情形,推動問題高效化解,彰顯出行政復議制度在監督依法行政、保護企業權益方面的獨特優勢。
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堅持依法行政,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上述案例正是對該立法宗旨的有力踐行。
堅持過罰相當,引導包容審慎
行政執法不僅要有力度,更要注重精度和溫度。處罰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發展。
在某中醫診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中,“過罰相當”原則得到充分體現。某中醫診所雖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等多項違法行為,但鑒于其系初犯且積極整改,行政復議機構在查明事實后,依法組織調解,最終參照地方裁量基準,對部分違法行為減輕或不予處罰,實現了懲戒與教育、力度與溫度的有機平衡。
同樣,某建設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也折射出執法行為合理性的重要。該案中,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僅以某建設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注冊時預留了同一聯系人電話為由,即認定其串通投標并處以重罰。
行政復議機構明確指出,不能將“前期注冊行為”與“具體投標行為”混為一談,僅憑此單一證據不足以認定串通投標,故依法撤銷了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處罰決定,并推動當地批量糾正同類案件,有效避免了企業巨額損失。
加強對“招投標”的監管,堅決遏制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破壞公平競爭的行為,對于促進民營經濟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這些案例表明,涉企行政執法應摒棄“為罰而罰”的簡單思維,要恪守合法、適當原則,堅決杜絕以“監管”之名行“亂處罰”之實。
監督守信踐諾,優化營商環境
行政機關在會議紀要中承諾的補償優惠若未兌現,企業能否請求補償?
在某房地產公司訴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允諾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
2010年7月,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案涉地塊補償問題與被征地群眾達成協議,由該公司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償。該公司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
2012年4月,該公司與被征地群眾達成案涉調解協議,某市人民政府在案涉調解協議首頁右上角加蓋印章。后來,該公司按照案涉調解協議給村民支付了補償款,解決了征地補償問題,但某市人民政府允諾的補償未能全部兌現。該公司遂起訴請求判決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其墊付的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資金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依照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841萬余元補償款,明確行政機關應對其未履行允諾的行為承擔補償責任。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進行裁判的行政案件,鮮明體現了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方針政策的態度。
“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關鍵是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做實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實現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辦事?!弊罡呷嗣穹ㄔ涸陉U述該案典型意義時指出。
守信踐諾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不得違法增設條件阻撓其義務的履行。
在某客運集團公司訴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公交化改造行政協議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與企業簽訂協議后,又違法增設許可條件阻撓協議履行。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市人民政府行為不當,責令其繼續履行協議義務,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中,人民法院從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充分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在保障行政管理目標實現和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最終推動城際公交線路開通,實現了公共利益與企業權益的雙贏。
此外,某機械公司訴浙江省某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會議紀要案保護了企業對政府會議紀要的信賴利益,助力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某礦業公司訴貴州省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案明確了因公共利益調整政策導致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政府應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這一系列案例共同傳遞出一個強烈信號:行政審判堅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守信踐諾,對于行政機關違約、失信行為,必將依法予以糾正和救濟,努力為民營企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本次發布的10起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和行政復議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護航民營經濟發展的生動實踐。下一步,各級人民法院和行政復議機構將持續深化規范涉企執法司法,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以高質量法治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
見習記者:李欣妍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