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動計劃》的部署,2013年上半年前,各級黨組織利用1至2個月集中開展一次制度清理和建設工作,其中市、縣(市、區)、鎮(鄉、街道)黨委的制度清理和建設工作要在2012年底基本完成。推行領導班子討論重大問題“一把手”末位表態制。市、縣(市、區)黨委于2013年前編制完成重大事項決策目錄,科學劃分黨代會、全委會、常委會的決策事項。另外,從2013年起,試行黨內事務公開日、黨委部門開放日制度,推行基層黨員議事日制度。完善黨內基層選舉,實行候選人選前公示。
“裸官”不得提任部門正職
全面落實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人、財、物和行政審批、工程建設的規定。有計劃地實施市、縣(市、區)黨政正職和“五長”等領導干部的交流,推進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人、財、物等崗位干部的定期輪崗。從2013年起推行下一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和同級黨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紀委全會述職述德述廉并接受評議制度。
“曾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及以上處分的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干部,不得提任市、縣(市、區)、鎮(鄉、街道)黨政正職,省、市、縣(市、區)黨政工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重要和敏感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行動計劃》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任職條件作了諸多限制。
《行動計劃》中規定,曾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干部一般不得提任領導職務,曾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干部一般不再提拔任用。實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位禁入制度,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對企業破產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因違法違規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禁止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尤其是,對不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規定,赴國(境)外再生育子女的干部,一律不能提拔使用;或者以第一胎子女健康原因而生育第二胎子女,經檢查第一胎子女健康的干部,不能提任市、縣(市、區)、鎮(鄉、街道)黨政正職。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隱瞞或虛報重要事項先停職再調查
《行動計劃》提出,黨員領導干部要如實報告個人的收入、房產、投資、婚姻變化及配偶子女從業、移居國(境)外、計劃生育等情況。對個人應報告的重要事項隱瞞不報告或作虛假報告的,一經發現、查實,一律先停職再作調查。從2013年起推行考察對象廉政報告制度,考察對象在接受組織考察時要如實填報個人家庭財產、投資經商、廉潔從政等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在談話對象中公開,報告內容失實或經核查存在影響任用問題的,取消任用資格。探索實行黨員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申報并在一定范圍公示制度,2014年前完成試點,在此基礎上逐步推開。
另外,合理界定干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規范調整的程序,推進干部能下、能出。對不具備擔任正職領導素質的,改任副職或安排適當崗位;對不具備擔任領導職務素質的,改任非領導職務。2013年制定實施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辦法,并進行試點,逐步做到常態化、制度化。
2015年競爭性選拔不少于50%
《行動計劃》規定,廣東將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規,討論干部任免一律做到“六個不上會”,即未經民主推薦的不上會;臨時動議的不上會;擅自超職數配備的不上會;未審查計劃生育情況的不上會;未征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的不上會;考察反映的問題未核清的不上會。
《行動計劃》提出,市、縣(市、區)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上級組織部門應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對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2/3,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2/3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