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發布的《中國數碼產品網上銷售統計報告2009》顯示,2009年我國有1.3億消費者在網上購買了2670億元的商品,比2008年實現了90.7%的增長;每不到4個網民中,就有一人參與過網絡購物,而這一市場規模在2010年有望達到4640億元。
“然而,在這種爆發式增長的背后,是網絡糾紛的不斷增長。消費者舉證難、溝通難以及各種監督機制的不健全成為消費者維權時難以逾越的鴻溝。”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程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指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雖不用承擔賣方責任,但由于它從買賣雙方的交易中獲得利益,因此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等基本法理,如果交易平臺提供商制定的規則有缺陷或者未盡到監管義務,其就應對買家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交易平臺不承擔賣方責任
2008年12月,王先生在淘寶網購買了一部諾基亞手機,使用一段時間后發現存在很多問題。王先生將該手機送至諾基亞專修點修理時才被告知手機是假貨。王先生與賣家協商退貨不成后將淘寶網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淘寶網只是第三方交易平臺,不是買賣合同中的出賣方,網上交易的服務平臺與實體交易中出租柜臺的商場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同。因此,王先生起訴淘寶網承擔買賣合同出賣人的法律責任系主體不對應,法院據此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在我國電子商務糾紛引發的訴訟中,有很多買家都將淘寶網這一類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推上了法庭,然而,消費者寄希望由交易平臺經營方來補償自己損失的愿望并未得到法院支持。程屹就這一點解釋說,根據網購過程中網站的作用不同,網上銷售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由網絡服務商作為商家直接與消費者交易,一種是網站只作為交易平臺,由賣家和買家自行交易。比如,像京東網、新蛋網這一類屬于自主經營性質的購物網站,由網站經營方自己直接面對消費者出售網站內的產品和服務,發生糾紛后買家可以直接起訴網站承擔出賣人責任;而像淘寶網、阿里巴巴網這一類的購物網站,他們更多的時候充當的只是交易平臺,來自全球各地的個人和商戶都可以在這個平臺上出售各自的產品,他們才是與消費者面對面的賣家,應由他們對買家承擔責任。
除此之外,像當當網、卓越網,他們除了大部分產品自主經營外,還同時與第三方商家簽訂合作協議,為這些商家提供交易平臺。這種情況下網站一般會在商品條目下注明與賣家是合作企業,銷售和配送由賣家負責,這就意味著在相應的商品交易過程中,該網站也只是交易平臺,不承擔賣方責任。
交易平臺監管體系不健全
2009年3月,陳小姐在淘寶網上購買了一雙羊皮靴子。收貨后,陳小姐總覺得靴子的材質不是真皮,但交涉中賣家并不承認。隨后,陳小姐自費300元將靴子送專業機構鑒定,果然是人造革。陳小姐以此為證據向淘寶網投訴賣家,但淘寶網堅持要求陳小姐要先與賣家協商。在幾番交涉之后,淘寶網終于讓步,但只退回了陳小姐支付的貨款,對其所出的鑒定費不予賠償。與此同時,賣家也在網上給了陳小姐一個“差評”。
陳小姐認為“差評”將影響其他賣家對自己的印象,進而影響自己的其他網購。于是,她再次向淘寶投訴,卻石沉大海。
法官程屹對此點評說,網絡購物屬于新興事物,交易平臺的監督、維護功能尚不健全,現有的法律規定對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也無明確界定,這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一定的困難。但應當說明的是,第三方交易平臺雖然不是賣家,但不意味著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