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等基本法理,既然交易平臺是從買賣雙方的交易中獲利的,那就應當承擔與其獲利相匹配的義務,應制定合理的制度維護交易者的利益,包括制定賣家披露真實信息的制度、確立合格賣家的標準、對不合格賣家的懲戒措施,制定合理的交易流程并保障交易流程實施,制定妥當的糾紛解決措施等。”程屹認為,這也是交易平臺正常運營的必要手段,如果交易平臺制定的規則有缺陷或者對違反規則的賣家沒有懲戒、對受害的買家沒有在能力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保護和救濟,網站就應對買家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賣方解決糾紛成本過高
2009年2月,劉小姐在淘寶網購買了一套資生堂護膚套裝,收到貨后覺得不是正品,就趕緊找賣家要求解決。而賣家則一口咬定是正品,并要劉小姐去專柜驗貨。劉小姐根據經驗知道驗貨根本不可行,堅持要退貨,賣家就開始用各種理由敷衍,拖了半年,最后終于讓劉小姐把貨郵回去。
但讓劉小姐沒想到的是,貨物郵走后,賣家竟拿出了專柜證明,而劉小姐此時手里已經沒有貨,將來在訴訟中劉小姐也很可能拿不出有利的證據來證明所訴的事實。
像劉小姐這樣的遭遇并不是個例。據了解,網上購物糾紛中,消費者在舉證上往往處于劣勢。所以,消費者一旦碰到網購糾紛,往往是自認倒霉,放棄解決。程屹也表示,雖然很多交易平臺要求賣家“實名認證”,但網站畢竟只是普通的網絡服務商,并不能保證賣家提供的身份信息是真實的,所以一旦賣家使用的是其他人的信息或者是虛假信息,買家甚至都有可能找不到應起訴的賣家。
此外,就算賣家的信息都是真實的,但大多網上交易買賣雙方都“天各一方”,發生糾紛后想要解決也是困難重重。程屹向記者歷數了幾大“難處”:第一,買家不可能跑到千里之外去投訴,如果賣家根本沒有工商登記,其所在地的工商、稅務部門也不會受理。第二,如果起訴到法院,首先要弄清楚賣家姓名和地址,之后雖然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但如果賣家不是本地人,再提起個管轄權異議,等到案件能審理最快也得半年;等到審理中,由于雙方都是網絡交流,幾乎沒有書面證據,網絡聊天的記錄就非常重要,這又存在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時的提供方式和標準遠較普通證據復雜的問題。
消費者應保存聊天記錄證據
網絡購物雖然存在著諸多風險,但作為一種新興的購物方式,未來也必將越來越普及,那么作為消費者如何才能夠確保安全便利?對此,法官程屹建議,網購經驗不足的網友可以首先選擇那些網站本身就是賣家,而且工商登記信息在網上公布完整、已經建立了較好商譽的網站賣家,并且最好選擇貨到付款方式。如果選擇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的賣家,網友應該首先選擇那些交易措施維護較好的網站。現在很多交易平臺網站有賣家支付保證金、付款中介擔保、網站先行賠付等保障交易安全的措施,在這樣的交易平臺上網購就多了一層保障。
談起消費者網絡購物的維權行為,程屹則特別強調了證據的保留。他提醒網友,對那些還沒有驗證可靠的交易,絕不能將聊天記錄刪除,如果訴訟,這些證據可以通過提交電子數據及其打印件的形式出示,必要時還可能需要公證。此外,網友也不能輕易將出問題的貨品發回給賣家,要制作可將貨品現狀事后再現的證據后再交還賣家,避免賣家事后“不認賬”。
交易網站是否提供了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和保障涉及到網站的長遠發展問題,只有成功的交易增多、網購糾紛減少,消費者才能認同網購,網絡服務商才能發展壯大。因此,建議網絡服務商在作為賣方時,對貨品進行嚴格檢驗,提供質量和價格雙優的服務;作為交易平臺管理者時,更需要發揮智慧制定完善的交易規則,確保誠信的賣家能夠脫穎而出,賣假賣次的賣家能夠迅速被發現并得到應有的懲罰,發現利用規則制作虛假交易的要及時修改規則,認真對待買家的投訴,簡化網購糾紛的處理程序,為買家的訴訟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技術支持,唯此方能實現“多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