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韓國買化妝品,帶回國在淘寶網店銷售,法院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離職空姐李曉航有期徒刑11年。李曉航不服判決上訴,經北京市高院二審此案被發回重審。12月17日上午,二中院重審后做出判決,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并當庭將已經取保候審的李曉航收監。其余兩名同案犯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兩年4個月和兩年6個月。
重審對她從輕處罰,并非是對她的“代購”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妥協,而是在認定部分犯罪金額上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作出了從輕的處罰。
首先,必須肯定的是,這位離職空姐的代購行為構成了走私普通貨物罪。代購本身并沒有“原罪”,但代購并不等同于免稅。如果依法繳納了海關稅的代購或者代購的物品本身屬于免稅的,那么代購就是正當合法的;如果代購的物品不屬于免稅的,且逃避海關稅收,則是非法的,涉嫌走私。這位離職空姐兩次攜帶需要申報的免稅物品入境準備銷售,被當場抓獲,且其逃稅數額較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但是,法院一審認定李曉航逃避海關關稅109萬元,進而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卻是事實依據不足。一審認定其逃稅109萬元是分為兩部分,一是兩次走私被當場查出的現貨涉及的偷逃稅款11萬元,另一部分是根據淘寶網店訂單推算的,數額被認定為98萬元。但是,根據李曉航的陳述,所謂的淘寶網店上的訂單上的貨物“并沒有全部帶回國,有些化妝品在韓國機場就賣給了一個姓李的韓國男子,還有一部分貨物是從國內代購網站上買的”。因此,檢察機關沒有有力證據證明淘寶網店上的訂單上的貨物是逃稅物品,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理應將這98萬元剔除。此外,對于當場查獲的現貨部分,在重審中,公訴人提交了北京海關新的《海關核定證明書》,以及兩份海關部門的《工作說明》,認定該部分的偷逃稅款為8萬元。法院重審,根據新認定的金額對她從輕處罰,從11年減輕到3年。
不過,法院重審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這一量刑仍然值得商榷。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走私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曉航走私了8萬元就頂格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顯得過重。其次,今年2月,上海判處了一起代購逃稅案,二名被告人一人逃稅9.9萬余元,另一人逃稅8萬余元,但他們都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及若干罰金。因此,相類似的案件應當得到類似的處罰。由于發回重審仍然只是一審,李曉航還享有向北京市高院上訴的權利,可以要求更從輕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