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1、采礦申請人提出劃定礦區范圍報告,并提交相應資料。
2、由礦管科負責采礦登記的主辦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符合規定,填寫《劃定礦區范圍審批責任表》,提交科長審查,經科長審核簽字后上報主管局長審核,最后由局長簽字,下發劃定礦區范圍通知。
3、采礦申請人接到劃定礦區范圍通知后,準備法規規定的有關資料。
二、采礦登記審查
1、采礦申請人提供有關采礦登記資料,經礦管科負責采礦登記的主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初審,符合規定,填寫采礦登記責任表,送科長審核簽字。
2、主管局長簽字,報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3、自礦管科受理申請采礦登記資料之日起,進行資料審查,40天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決定,如果資料不符合規定退回,應說明理由,需要修改,由資料修改完善達到規定標準之日延續算起。
三、頒發采礦許可證
1、經局務會決定同意采礦登記后,局長簽字,礦管科通知申請人辦理采礦登記。
2、采礦權申請人持辦理采礦登記通知,30日內到礦管科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繳納礦權使用費、登記費,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
3、頒發采礦許可證后20日內,礦管科通知礦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礦區范圍進行公告或辦理相關手續,并將采礦登記資料上報省廳,送縣區國土資源局備案。
4、縣區國土資源局接到頒發采礦許可證通知后,監督礦山企業埋沒礦區范圍界樁或設定地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