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借用的機動車肇事,導致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機動車出借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法律規定,這要視情形而定———
出借車輛肇事 車主應否擔責
均為出借車肇事兩車主責任不同
有這樣兩起案件,同樣是將機動車交給他人使用后肇事,就機動車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兩地法院的判決卻截然不同,其中一名車主承擔責任,另一起車主卻不承擔責任。
2012年9月,李某駕駛拖拉機在沙河市境內行駛途中,與程某駕駛的無牌號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程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程某受傷后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43564.69元。經有關機構鑒定,程某的摩托車損失價值為2490元,支出鑒定費200元。李某駕駛的肇事拖拉機,實際車主為陳某,李某系借用陳某的車。此前,該車以陳某名義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今年初,程某起訴到沙河市法院,請求判令李某、陳某和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沙河市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駕駛拖拉機與程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程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分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程某的損失進行賠償。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由機動車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因此,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陳某不應承擔責任。近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程某損失29024元,被告李某賠償原告程某損失6756.4元。
按照判決,肇事拖拉機車主陳某不承擔責任。
相對于陳某來說,內丘縣的龐某同樣是將機動車交給他人駕駛,卻沒有逃脫干系。沙河市法院判令其對一起交通事故承擔責任。
該事故發生在2008年。當時,王某駕駛龐某所有的轎車,在邢臺市區行駛時,與郭某駕駛的低速普通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低速貨車損壞,損失價值為23660元。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無駕駛資格,且醉酒后駕車。2011年,郭某起訴到邢臺市橋西區法院,請求判決令王某、龐某賠償損失。
橋西區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無駕駛資格,且醉酒后駕車,與原告郭某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造成原告車輛嚴重受損及車上人員受傷,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龐某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對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賠償郭某車輛損失23660元、車損鑒定費等26030元。龐某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車主是否擔責以有無過錯為據
為什么同樣是出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法院的判決結果卻不同?事故發生后,車輛出借人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就此,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福生作了解釋。
陳福生介紹說,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出借機動車的車主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出借車輛肇事后,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賠償,車輛出借人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