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什么是過錯?陳福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界定。據該司法解釋,車輛出借人在車輛行駛手續不全、車況存在缺陷、借車人無駕駛資格或酒后、身體異常等情況下,仍將車出借給借車人,應認定車輛出借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車輛出借人就應當對事故受害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沙河市法院、邢臺市橋西區法院分別審判的兩起案件,判決結果都是適當的。”陳福生認為,在沙河市法院審理的那起案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車輛出借人陳某存在過錯,故陳某不應對交通事故損害承擔責任。在邢臺市橋西區法院審理的那起案件中,龐某將車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存在過錯,理應對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過錯責任。(河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