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遺產稅?
遺產稅(Inheritance Tax)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為對象課征的稅收,在英國也稱被為“死亡稅”。早在古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代就有征收遺產稅的記載。近代遺產稅產生于十六世紀末期的荷蘭(1598)年,隨后英國(1694年)、法國(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等國先后開征遺產稅。美國在南北戰爭期間就開征了臨時遺產稅,但直到1916年才開征了分級遺產稅。目前,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開征了遺產稅。
我國早在北洋政府時期,就曾準備開征遺產稅,但因政治動蕩和戰爭頻繁而未能實行。1938年10月,當時的國民政府正式頒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開征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曾于1950年6月在調整稅收時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征的稅種之一,但限于當時的條件未予開征。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征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逐步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二、藝術品可以充抵遺產稅
遺產一般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不動產一般指土地房屋,而動產的范圍就比較廣,股票、藝術品、貨幣等等,在動產的投資品中,貨幣的表現是最差的,因為貨幣會不斷貶值;在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中,土地、房屋的日常養護稅費很高;而股票會因為公司的業績上下起伏,而且很難找到百年不敗的公司;因此富人們幾乎都把眼光盯在了藝術品投資上,藝術品隨時間延續而數量逐漸稀少、珍貴,因此成為保值、增值,作為遺產的最好品種。
英美法系國家大多采用藝術品捐贈充抵遺產稅的方式。比如,藏家將藝術品捐贈給國家的公立博物館或美術館,所捐贈的藝術品市值可以直接充抵相應價值的遺產稅,以鼓勵藏家將珍藏文物回歸大眾機構。藏家如果通過拍賣途徑來變現藝術品,則還需要向拍賣行繳納傭金,還需要向稅務局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剩也許到不了將藝術品捐贈所能充抵遺產稅的金額。
英國政府規定,如果納稅人將藝術品捐贈給英國的博物館,所捐贈的藝術品市值可以直接沖抵遺產稅。從該方案實行以來,有許多的藝術珍品回歸了英國公立博物館收藏或展覽,英國政府成功地回收了許多正規藝術品,也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公立博物館館藏和收購能力下降的現象。英國多家博物館展出的大師級作品原來都得益于個人“捐贈”。法國國立畢加索博物館最早的作品就是畢加索后人為了藝術品充抵遺產稅而捐贈的。
據了解,屬于大陸法系的法國沒有采取將藝術品捐贈國立博物館可以充抵遺產稅的作法,而是要將去世者收藏的藝術品交專業機構評估后再按比例納遺產稅。如果評估后三年內繼承人拍賣這些藝術品的成交價超出了原評估價,該超出部分還要補交遺產稅。
三、我國開征遺產稅時機成熟了嗎?
一個國家征收遺產稅主要需要以下幾個條件:
1、遺產稅的開征需要一定的社會基礎。如果國人的納稅意識還不夠強,僅僅把納稅作為義務,認為稅收減少了自己的財富,因此容易對遺產稅的征收產生抵觸心理,并且會想方設法去規避納稅。我國政府需要加大對納稅人權利義務的宣傳,強調納稅人的權利和政府機構對于納稅人的服務。
2、需要建立健全的財產登記制度。為了確定財產的范圍,必須要有完善的個人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制度。這是遺產稅開征的基礎,也是遺產稅順利實施的保障。目前為止,我國除了在存款、股票市場實行了實名制以外,很多其他財產還沒有完全實行實名制。包括現金、古董藝術品等動產,以及專利、著作等無形資產,應當盡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個人財產申報和登記制度。如今,媒體呼吁了很久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始終不能出臺,要想查清富人的財產又談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