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琪)1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評級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21號)有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險公司統一監管評級制度。監管部門將依據《評級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并實施分類監管,對于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有效性、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具有重要意義。
《評級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對于當年新設立的保險公司,監管部門可以依據辦法開展試評級;對于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保險公司,直接評為S級,不再參與當年監管評級流程。此外,《評級辦法》印發后,《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中有關監管評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評級辦法》還明確了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程序,具體包括:年度評級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評價跟蹤與改進等。《評級辦法》規定,原則上當年的監管評級工作應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考慮到監管部門需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開發信息系統,保險公司需要做好準備工作,在監管評級運行初期將適當延后完成時間,穩妥推進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工作。
《評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在對各評級要素綜合評價基礎上,得到其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以真實反映其風險水平。同時,考慮到不同類型公司在經營管理和風險特征上存在不同,允許設置差異化的評級要素。對于公司得分,按照百分制和權重法方式得到其綜合得分。在監管評級過程中,監管部門根據評分標準,對各評級要素的評級指標進行評價,得到單項要素的評分,再按照不同評級要素所占權重,加權后得到公司的綜合得分。
《評級辦法》規定不同類型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均為1—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監管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為1級,75分(含)至90分為2級,60分(含)至75分為3級,45分(含)至60分為4級,45分以下為5級。其中,對于2級公司,根據得分進一步細分為A、B、C三檔;3級和4級公司細分為A、B兩檔。對于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評級辦法》設置“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若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為4級及以下。
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按照高風險高強度原則,監管部門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為采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比如,評級結果為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并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為3級的,區別情形采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評級結果為4級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等措施。評級結果為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評級結果為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