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17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監會17日發布消息稱,證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則》是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基礎上修訂而來,著眼于提升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性和使用規范性,進一步提升募集資金使用效率。
據介紹,此次修訂強調募集資金使用應專款專用、專注主業。明確超募資金應該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回購注銷,不得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借款。
《規則》從嚴監管募集資金用途改變和使用進度緩慢。明確募集資金用途改變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終止原募投項目而實施新項目或者永久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投項目實施主體或實施方式等,在此基礎上強調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適用的罰則。強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不得占用募集資金,上市公司發現相關情形時應主動進行信息披露。
在強化募集資金安全性方面,《規則》規范現金管理行為,強調不得用于購買非保本型產品、從事高風險理財。完善專戶管理,強調開展現金管理、臨時補充流動資金也應通過專戶實施。
為提升募集資金使用效率,《規則》優化募集資金置換的規定,明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應當以募集資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資金直接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資金支付后六個月內實施置換。
此次修訂還督促中介機構履職盡責。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保薦機構應發表意見,說明原因及前期保薦意見的合理性。規定保薦機構應及時開展現場核查,發現募集資金存在異常情況的應及時、主動向監管機構報告。(完)